附件2:
衡阳师范学院科研管理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科研管理工作,提升科研管理绩效,促使科研管理由零散性、任意性管理向系统性、规范性管理转变,为我校科学研究营造良好的氛围,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我校科研管理工作的总体指导思想: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质量优先、服务为本的原则,正确把握全校的科研学术方向,规范各项科研管理制度,努力提升和完成各项科研工作指标,推动我校科研工作快速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权责
第三条 学校的科研工作实行校、系两级管理。科技处为科研管理的校级职能部门,各系(院)为科研管理的二级管理部门。
第四条 学校科研管理实行集中受理制度。科技处只受理二级管理部门报送的材料,不受理个人报送的材料。
第五条 科技处的管理职责
1.负责制定全院科研工作的长远规划和近期发展计划,确定学校科研发展目标和工作任务,贯彻执行党和政府有关科研政策,制定适合我校实际情况的科研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2.负责全院科学研究的策划、组织、管理,指导、检查、督促、协调各系(院)科研计划的实施,定期考核各部门科研工作完成情况;
3.负责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论证、申报,组织和协调跨系、学科、院校等之间重大科研项目的实施,监督、检查在研项目以及对完成课题项目进行审查、申报结题;
4.负责科研成果的审查、认定、统计、奖励,组织科研成果的鉴定、评审和奖励工作,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科研成果的保密、管理以及组织申报国家专利等工作;
5.负责科研基地、科研机构、研究中心的建设,组织产学研合作研究与科技文化产业开发,推动科技成果推广、转化与应用,做好科技合同的登记、认定及签约等日常管理;
6.负责组织科研人员参加国内外举办的各种科技(研)洽谈会、科技(研)信息发布会、展览会,推进学校与外单位建立各种科技开发与合作关系;
7.负责指导和管理全院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和促进我校与国内外的学术、科研交流与合作,组织推荐校内各单位或个人加入各种学会、协会等学术团体,并对其进行登记和管理,联络协调挂靠在我校的学术性学会(协会),做好科协的日常管理工作;
8.负责科研人员、科研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管理和考核工作,抓好科研管理队伍的建设;
9.负责向上级部门推荐专家,推评优秀专家以及推荐科研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
10.负责管理和审批各项科研经费的使用,配合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预算与管理工作;
11.负责科研处网页的更新与维护工作,搜集、整理科技信息,为学校师生提供科研政策和科技信息咨询服务;
12.负责制定学校科研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和校级科研档案管理;
13.协助学校团委、学生工作处开展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
第六条 各系(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科研管理工作,并明确一位系主任或系副主任分管科研工作,确定一名科研管理秘书负责协助主管科研的系领导处理日常科研工作事务。
第七条 系(院)的管理职责
1.按照党和政府的有关科研政策,把握本单位正确的科学研究方向;
2.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学科建设规划、科研发展规划、学术活动开展计划等,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3.按学校科研职能部门下达的上级部门指示和学校领导的要求,开展各项科研日常管理工作;
4.及时、准确传达、宣传各项科研工作的政策、要求;
5.组织、督促本部门教职工按时、按要求完成各项科研任务,接受各项工作检查;
6.配合科技处、财务处管好、用好各项科研经费;
7.建立本单位的科研档案,健全本单位科研管理制度;
8.积极指导、组织学生科技活动的开展。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学校每两年对各系(院)科研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和考核,对科研管理先进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1.对党和国家关于科学研究的方针政策贯彻执行情况,落实学校有关科研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
2.本单位科研管理规章制度以及科研管理档案;
3.科研管理人员的服务意识、科研管理能力及掌握现代化办公手段的程度;
4.对本单位科研情况熟悉程度;
5.组织本单位人员参与学校和管理职能部门开展的各类科研活动;
6.完成学校及科技处布置的有关科研工作情况;
7.本单位科研工作绩效等。
第九条 各系(院)应对科研管理工作成绩优秀的个人给予适当奖励,鼓励科研管理工作人员做好科研管理工作。
第十条 科研档案是指在科学研究与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照片、数据、音像、软件等材料。
第十一条 科研档案归档范围
1.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下达的各种科研管理工作文件、制度、通知等;
2.校内各单位制定的科研管理制度、科研工作简报、科研工作总结、报告、科研成果统计报表等;
3.科研项目的申请书、项目批准书或合同,项目的年度检查表、项目变更的批复书、年度进展报告、项目总结报告,项目鉴定结项审批书、最终成果、结项证书等;
4.各项产学研活动的合同、计划、资料等;
5.获奖成果的申请书或推荐书、获奖成果文件、获奖证书等;
6.年度学术活动安排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材料等;
7.承办或外出参加学术交流会议的各种资料;
8.科研经费分配方案、科研经费到位通知单及经费开支情况;
9.与科研活动有关的音像、图片、电子数据、软件等;
10.其它具有保存价值的科研材料。
第十二条 科研档案实行院、系两级管理。科技处是学校科研档案的管理机构,系(院)负责本单位科研档案的收集、整理、上报等工作。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科研档案管理制度,明确科研档案管理责任人。如有人员变动,应及时办理科研档案交接手续,并到科技处备案。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逐步建立、健全电子科研档案,加强音像、图片档案的收集存档工作,为每位科研人员建立完整的科研档案,并进行动态管理。科研秘书应对科研档案进行审查、核实,确保科研档案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十四条 每年年底科技处按学校有关规定,向档案馆移送科研档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管理、科研成果管理、科研经费管理、学术活动管理、学术机构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等各项科研管理,按照学校相关科研管理制度执行。相关制度没有规定的,按本条例执行。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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